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河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研究起草了《河南省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nwxcljj@163.com(“河南网信裁量基准”首字母缩写)。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16号(邮编:450014)。请在信封上注明“《适用规定》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30日。
附件:河南省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6年4月15日
河南省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目的与依据】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合法、适当、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及《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结合全省网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第二条 全省各级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裁量定义】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网信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按照裁量涉及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判断权和处置权。
【基本原则】第四条 全省各级网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程序、种类和幅度。
(二)过罚相当原则。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应当基本一致。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五)综合裁量原则。全面考量案件相关因素,作出与违法行为相匹配的处理决定。
【裁量基准制定】第五条 河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发布并适时修订全省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裁量基准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设区的市级网信部门可在省级裁量基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细化量化,但不得与之抵触。
第二章 裁量规则与适用
【裁量阶次】第六条 行政处罚裁量一般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五个阶次。具体划分标准参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规定执行。
【不予处罚】第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可视情况采取警示、约谈等行政监管措施。
【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网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网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九条 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系因过失所致,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从重处罚】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的,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情节严重的;
(二)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网信部门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网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隐匿、毁损、伪造、篡改有关证据的;
(六)使用技术手段故意规避监管,或利用算法、流量劫持等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网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法集中处理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个人信息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的情形。
【一般处罚】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不具有不予、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合考量与裁量方法】第十二条 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综合、全面考量违法行为的手段、后果、持续时间、主观状态、整改情况、历史记录、社会影响等因素。
河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以制定并发布裁量因素指引,供各级网信部门在综合裁量时参考适用,以促进裁量尺度的统一。
【单位与个人责任】第十三条 依法对违法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时,应综合考量其岗位职责、实际作用、过错程度及事后态度等因素单独确定。
第三章 裁量程序与文书规范
【调查取证】第十四条 调查取证应全面、客观、公正,既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特别是涉及裁量情节的证据。
【法制审核与集体讨论】第十五条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或拟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经过法制审核。必要时,应当提交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说明理由制度】第十六条 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充分说明裁量理由。说明应包括:
(一)认定的违法行为事实及证据;
(二)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四)对各项裁量情节的认定、采纳情况及最终确定处罚种类、幅度的理由。对于不予、减轻、从重处罚的决定,必须重点说明。
【裁量审核表】第十七条 鼓励在案卷中附《行政处罚裁量审核表》,记录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及审批领导对裁量因素的认定意见和裁量过程,实现裁量过程留痕。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层级监督】第十八条 上级网信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下级网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不当或违法的裁量行为。
【责任追究】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显失公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解释机关】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
【施行日期】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